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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梁益端与被告孟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益端,孟凡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梁益端。委托代理人罗宏波、陈喻暇,均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海。原告梁益端与被告孟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益端的委托代理人陈喻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凡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益端诉称,被告孟凡海分别于2009年9月2日、同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8日向原告梁益端借款9000元、5000元、60000元,共计74000元,并向原告梁益端出具了借条。后原告梁益端多次向被告孟凡海催还借款,被告孟凡海均未归还。为此,原告梁益端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孟凡海立即归还借款7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孟凡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孟凡海分别于2009年9月2日、同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8日向原告梁益端借款9000元、5000元、60000元,共计74000元,并向原告梁益端出具了《借条》。后原告梁益端多次向被告孟凡海催还借款,被告孟凡海均未归还。为此,原告梁益端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身份证、暂住人口登记表及当事人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孟凡海与原告梁益端之间存在事实借贷关系,被告孟凡海向原告梁益端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正当合法且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梁益端要求被告孟凡海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凡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梁益端借款74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2470元,由被告孟凡海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人民陪审员  曹霞人民陪审员  薛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