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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祥波与王保红、张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祥波,王保红,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166-1号原告:朱祥波,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保红,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张艳,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祥波与被告王保红、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116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方已经按照(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保红、张艳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糖酒仓库宿舍楼1#楼603室住房一套(产权证号:肥东0466**)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恩才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