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非执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乐伟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乐伟,陈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非执字第005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刘乐伟,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桂清,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漳平市,系被执行人刘乐伟妻子,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乐伟、陈桂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6月3日作出漳计生征决字[2010]第02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0]第02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陈利江审判员 温英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