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法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万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系万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万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万某某长期不在家,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