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雅春与孙连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雅春,孙连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9号原告:黄雅春,女,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孙乾森,男,1946年5月19日出生,退休职工,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戚国强,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孙连国,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雅春诉被告孙连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雅春于2011年5月1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雅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邵列云审 判 员 岑国明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