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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东孝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恒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恒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东孝民初字第64号原告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中山路331号海洋大厦十楼。法定代表人周志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诸葛文华,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吴恒进,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恒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恒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城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