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华某某与被告西安市周至县钟楼炊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西安市周至县钟楼炊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华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西安市周至县钟楼炊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与被告西安市周至县钟楼炊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穆邦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