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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漳非执字第00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余卫国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余卫国,陈雅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非执字第009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余卫国,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雅婷,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漳平市,系被执行人余卫国妻子,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余卫国、陈雅婷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漳计生征决字[2010]第08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0]第08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陈利江审判员  温英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