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辉、朱丽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朱丽娜,张强、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王辉、朱丽娜。被执行人张强、张勇。本院在执行王辉、朱丽娜申请执行张强、张勇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