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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蔡贺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贺平,何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蔡贺平。被执行人何立军。本院在执行蔡贺平申请执行何立军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