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于彦新诉周虎利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彦新,周虎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154号原告于彦新,男。委托代理人张万友,陕西晓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虎利,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地址为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号。负责人石国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立群,公司职员。原告于彦新诉被告周虎利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彦新于2011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虎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彦新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彦新对被告周虎利撤回起诉。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刘随社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