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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民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迟旭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旭,周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民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迟旭。被执行人周福元。本院在执行迟旭申请执行周福元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执字第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