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民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迟旭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旭,周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民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迟旭。被执行人周福元。本院在执行迟旭申请执行周福元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执字第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