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罗新喜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张旺渠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喜,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张旺渠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858号原告罗新喜。委托代理人张立峰、王实践,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张旺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富过,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志义。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新喜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张旺渠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新喜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新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新喜承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