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执行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殿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殿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桂中路*号,企业注册号:35088110000709。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殿壮,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殿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漳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09)漳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陈利江审判员 温英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