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608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宝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未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多年,形成了事实婚姻,双方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已婚。生活中被告对他不关心,且无共同语言,彼此性格差异太大,现双方分居一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房六间(折合人民币45000元)归他所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她与原告婚后关系一直很好,并未分居生活,共同生活中产生一点小矛盾在所难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0年2月初经人介绍谈婚,同年农历十月初九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生有一女一子,均已成年。近期,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认为他与被告的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遂于2011年3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离婚请求。被告认为原告所诉情况不实,辩称她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她愿一心一意与原告好好生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原、被告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居民户口簿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十余年,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且生有子女,原、被告属自愿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起了相当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近期的日常生活中虽为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进一步改善和增进的。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显属草率,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欣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