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骆有奶与黄彪、吴金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有奶,黄彪,吴金园,浙江义乌晨欧花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70号原告:骆有奶。委托代理人:骆艳,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彪。被告:吴金园。被告:浙江义乌晨欧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下骆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首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有奶诉被告黄彪,吴金园,浙江义乌晨欧花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有奶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金园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骆有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有奶撤回对被告吴金园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