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田建方与田建华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503号原告田建放。委托代理人张英英,系田建放之妻。被告田建华,曾用名田建安。委托代理人王亚利,系田建华之妻。委托代理人李志东,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建放与被告田建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为兄弟关系,均为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居民。原告居住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育新巷7号,被告居住在长安区东韦村东小巷28号,2010年9月原告欲在被告房屋南侧空地上建房时,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称该处庄基地系其叔父1986年赠予给自己的,自己有权在此处建房,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不得阻挡其建房,要求被告拆除伙墙上的窗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查明,原告对现欲建房屋处未持有庄基地使用证书,且原、被告均无庄基地使用证,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界畔。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韦村居民,其双方现居住房屋宅基地互不相邻。原告欲在被告庄基地南侧空地建房,其对该处空地无庄基地使用证书,且与被告相邻界畔不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及相邻界畔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确定,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建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沙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