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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鲁商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红领制衣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红领制衣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青岛阳光塑胶有限公司,郭强,宴开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鲁商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仙家寨。法定代表人:刘宏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佃伦,琴岛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书瀚,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红领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青威路619号。法定代表人:张代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城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培亮,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城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负责人:吴少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莉,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红,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法定代表人:宴开丽,董事长。原审被告:青岛阳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镇少山村。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原审被告:郭强,系青岛阳光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宴开丽,系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红领制衣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2009)青民四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佃伦、王书瀚、上诉人青岛红领制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邢永春、颜培亮、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刘莉莉、王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青岛阳光塑胶有限公司、郭强、宴开丽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到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四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延华审 判 员  马 红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