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舒某与杨某1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舒某;杨某1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舒某,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紫金县。现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杨某1,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紫金县。现住东莞市。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舒某诉被告杨某1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在紫金紫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杨某2,女,××××年××月××日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一,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于2009年2月27日在紫金紫城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婚生小孩杨某2由原告负责抚养。为更好地抚养、教育小孩,原告向本院请求确认婚生小孩杨某2由其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舒某与被告杨某1的婚生小孩杨某2由原告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