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荣执一字第498-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贾吉远与王松海借款合同 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荣执一字第498-3号申请执行人贾吉远。被执行人王松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松海前配偶张洪霞在荣成市农村商业银行91×××96帐户上工资的冻结。二、将该帐户上的存款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开户行:荣成市农村商业银行,帐号:91×××10)。三、继续对该工资帐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存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元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