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明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李宝明、耿言军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明,耿言军,张连续,易善江,彭泽保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明刑初字第00115号公诉机关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宝明(绰号“黄毛”),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2007年10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7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耿言军(乳名“小东”),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2011年1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连续,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2010年7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易善江(绰号“长江”、“斜眼”),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2011年1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泽保,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1983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原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11月15日因犯容留妇女卖淫罪被原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明、耿言军、张连续、易善江、彭泽保犯赌博罪,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宝明、耿言军、张连续、易善江、彭泽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9日以来,本市居民徐小羊(另案处理)在本市张八岭镇岱山村附近每天下午以“卡杆子”的方式纠集二十多人聚众赌博。被告人李宝明受徐某安排为赌场寻找场地九次,被告人张连续受被告人李宝明安排为赌场放风四次,被告人彭泽保、易善江受徐某安排分别为赌场放风二次、三次,被告人耿言军受徐某安排为赌场“抽头”五次。2010年7月31日明光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赶往岱山村,在赌场附近抓获被告人李宝明、张连续、彭泽保,缴获赌资8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宝明、耿言军、张连续、易善江、彭泽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查某、潘某、王某、张某1、张某2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收据、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被告人李宝明、耿言军、张连续、易善江、彭泽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明、耿言军、张连续、易善江、彭泽保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宝明、耿言军、张连续、易善江、彭泽保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宝明、彭泽保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宝明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耿言军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张连续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易善江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彭泽保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体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