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水波与杨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波,杨建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54号原告:周水波。委托代理人:颜志康。被告:杨建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波与被告杨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