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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水波与杨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波,杨建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54号原告:周水波。委托代理人:颜志康。被告:杨建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波与被告杨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