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方品国与谷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品国,谷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84-1号原告:方品国,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谷小东,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品国诉被告谷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谷小东所有的位于坎墩街道人和家园2幢1101室(所有权证号2008010965)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谷小东名下的坎墩街道人和家园2幢1101室(所有权证号2008010965)予以查封。本案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缴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