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陆国民与朱建相、高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民,朱建相,高雪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73号原告:陆国民,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东浩,慈溪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相,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高雪英,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国民与被告朱建相、高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雪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国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国民撤回对被告高雪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