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民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许秀慧申请执行唐山铁路道岔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秀慧,唐山铁路道岔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许秀慧。被执行人唐山铁路道岔厂。本院在执行许秀慧申请执行唐山铁路道岔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代 坤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