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建奎与徐喜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奎,徐喜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77号原告:王建奎,农民。被告:徐喜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奎与被告徐喜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奎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王建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佩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