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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溪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20-07-25

案件名称

龙英、施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龙英;施瑛;张忠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溪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龙英,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无职业,现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林佩松,系本溪市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施瑛,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系个体经营者,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张忠成,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0)溪民一本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玉书坐落于台安县台安镇恩良路西段北果品小区一号住宅楼5单元202室(建筑面积90.71平方米,房证号20750)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执行员  谷反修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长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