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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郓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山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山某,农民。被告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某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某以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某负担。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