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郓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山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山某,农民。被告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某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某以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某负担。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