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杨新峰等与永安保险、高飞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锋,杨学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高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杨新锋,又名杨新峰,男,1960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学平,又名杨学平,女,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简称永安保险)。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正街18号邮政大厦。负责人吉万仓,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飞飞,又名高飞龙,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新峰等与永安保险、高飞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安保险、高飞飞已自觉履行了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新峰已全部了该案执行标的款81256.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郗鹤峰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