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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斌与罗建焕、华乃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罗建焕,华乃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徐斌,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慈溪市。被告:罗建焕,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华乃岳,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诉被告罗建焕、华乃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斌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对被告罗建焕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