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法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委会东赤村民小组、杨育生等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第五届选举委员会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委会东赤村民小组;杨育生;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第五届选举委员会;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海法行初字第9号原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委会东赤村民小组。负责人:杨育生,组长。原告:杨育生,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黄汉真,系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第五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人:杨文锋。被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人:何秀滔。委托代理人:施哲,系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委会东赤村民小组、杨育生诉被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第五届选举委员会,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程序违法一案。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该案属敏感案件,基于地缘关系,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于2011年4月21日以(2011)汕中法行辖字第2号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委会东赤村民小组、杨育生已与被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第五届选举委员会,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委会东赤村民小组、杨育生已进行庭外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委会东赤村民小组、杨育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火标审判员 :庄宝喜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丁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