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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明民二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明光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与王树祥、王素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王树祥,王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明民二初字第00203号原告:明光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法定代表人:卢炳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祥,195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素霞,195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王树祥、王素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光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明光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杨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