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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越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鲁学明与绍兴经济开发区卡姿兰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学明;绍兴经济开发区卡姿兰美容美发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越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鲁学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志强、肖浩。被告绍兴经济开发区卡姿兰美容美发店。业主朱夫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逸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驰。原告鲁学明与被告绍兴经济开发区卡姿兰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卡姿兰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学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志强,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杜逸娟、王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学明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月基本工资12000元,另加提成金额不定。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且原告每月只有三天休息时间,平均每天工作在12.5个小时以上。至2010年11月8日,被告无故辞退原告且欠发原告一个月的工资,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对仲裁裁决不服,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撤销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绍市劳仲案字(2011)第24号仲裁裁决书;二、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一个月工资12000元;三、被告支付给原告加班工资179957.73元;四、被告支付给原告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72000元;五、被告支付给原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24000元;六、被告依照绍兴市标准为原告补缴7个月的社会保险金(自2010年4月1日至11月8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卡姿兰美容美发店辩称:原告是2010年5月1日与被告签订入股协议之后,加入被告单位,于同年11月8日自行离职。根据原、被告间入股协议的约定,原告系参与被告的经营,双方是合伙人的关系,原告的收入是按照入股协议的约定分红所得,不存在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的情况,双方之间也不构成劳动关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卡姿兰美容美发店于2010年4月28日获得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朱夫来,同年5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入股合约1份,约定由乙方出资19.5万元占15%股份,甲方占85%股份,每月18日为分红利日,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进行分配,合约同时对退股办法等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处参与经营、负责店内日常管理,并获取分红,直至2010年11月8日离开被告单位。此后原告就本案劳动争议向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依法作出绍市劳仲案字(2011)第24号仲裁裁决书,因对该裁决不服,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绍市劳仲案字(2011)第24号仲裁裁决书1份、被告提交的入股协议1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原告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单1张、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之证人证言1份,证人刘某之工资卡交易清单1张、案外人杨斌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及考勤卡1张,要求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主张的其他事实,被告经质证均对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尚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被告卡姿兰美容美发店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登记的虽是以朱夫来作为经营者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但该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只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现被告方所提交的入股合约已足以证明,在卡姿兰美容美发店设立后,原告通过入股的形式成为被告的出资人之一,根据协议约定其有权参与被告的日常经营,并按约获得分红,原告与朱夫来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故本院对原告系被告卡姿兰美容美发店隐名合伙人的身份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双倍工资、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学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鲁学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剑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缪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