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美春与梁富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65号原告:赵美春,女,汉族,现住珠海。公民身份号码:×××1261。委托代理人:戴选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桂梅,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富钊,男,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4133。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超 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慧(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