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明东与栖霞市桃村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栖霞市桃村镇,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栖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王。被告栖霞市桃村镇。第三人隋,已于2011年去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栖霞市桃村镇、第三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隋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纯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