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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栖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明东与栖霞市桃村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栖霞市桃村镇,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栖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王。被告栖霞市桃村镇。第三人隋,已于2011年去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栖霞市桃村镇、第三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隋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纯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