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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宁与被告张广杰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张广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129号原告杨宁,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第四军医大学职工。委托代理人许爱斌,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杰,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宁与被告张广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宁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