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江市震泽镇连达彩板厂与利辛县安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县安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震泽镇连达彩板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安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王同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晋营,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震泽镇连达彩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震泽镇大船港村*组。法定代表人:徐勉根,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利辛县安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震泽镇连达彩板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二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利辛县安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上诉人利辛县安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