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惠康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万国医疗器械保健品博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省旺超防伪技术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康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万国医疗器械保健品博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省旺超防伪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蔡健,向印根,吴湘鄂,陈国泉,李星国,刘熔,马兴哲,谭春丰,蔡超,向泽华,刘晖,李世改,王学安,蔡勇,徐冰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惠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启惠,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万国医疗器械保健品博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蔡健,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旺超防伪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蔡尧甫,经理。被执行人蔡健。被执行人向印根。被执行人吴湘鄂。被执行人陈国泉。被执行人李星国。被执行人刘熔。被执行人马兴哲。被执行人谭春丰。被执行人蔡超。被执行人向泽华。被执行人刘晖。被执行人李世改。被执行人王学安。被执行人蔡勇。被执行人徐冰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万国医疗器械保健品博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省旺超防伪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蔡健、向印根、吴湘鄂、陈国泉、李星国、刘熔、马兴哲、谭春丰、蔡超、向泽华、刘晖、李世改、王学安、蔡勇、徐冰洁(2011)甬慈执民字第108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省万国医疗器械保健品博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惠康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82050元、自2000年7月1日至货款清偿日止按货款额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湖南省万国医疗器械保健品博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款项时,被执行人湖南省旺超防伪技术实业有限公司在449550元范围内,被执行人蔡健、向印根、吴湘鄂、陈国泉、李星国各自在399600元范围内,被执行人刘熔、马兴哲、谭春丰、蔡超、向泽华、刘晖、李世改、王学安、蔡勇、徐冰洁各自在40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惠康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32950元、执行费14438元。现十七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0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陆 伯 安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