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爱丹与陈华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丹,陈华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徐爱丹,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陈华锋,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丹诉被告陈华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爱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车建国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