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师桥惠联电子配件厂与慈溪市阿尔发电器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师桥惠联电子配件厂,慈溪市阿尔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18-2号原告:慈溪市师桥惠联电子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洞桥村。负责人:王惠海,该厂厂长。被告:慈溪市阿尔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昌明村。法定代表人:宓锡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甬慈商初字第318-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慈溪市阿尔发电器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55万元,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慈溪市阿尔发电器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5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雪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