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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亚才,柯少娥,黄忠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亚才,柯少娥,黄忠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411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双山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周仁聪,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家,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黄亚才。被告柯少娥。被告黄忠进。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亚才、柯少娥、黄忠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其他诉讼费180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颜 辉代理审判员  陈文锋人民陪审员  梁统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