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民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桥信用社与崔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桥信用社,崔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民二初字第180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桥信用社负责人邢锡月,任该社主任被告崔富,男,深州市魏桥镇刘家头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桥信用社与被告崔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桥信用社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伟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