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龚建勋与耿建平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勋,耿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龚建勋,男,生于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七日,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个体业主,租住宝鸡市金台区联盟村二组。被执行人耿建平,女,生于一九七0年四月二十九日,陕西陇县人,个体业主,住宝鸡市新开路。本院在执行龚建勋与耿建平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0)金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耿建平向申请人一次性清付工程款1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3700元,其余3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宏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