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348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陈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某某所有的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树德路342号权利价值在2559000元范围内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某某所有的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树德路342号权利价值在2559000元范围内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楼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华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