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郯城县金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架桥农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金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架桥农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人郯城县金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高峰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郑强,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架桥农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仁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周升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郯城县金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架桥农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地产及设备已被(2009)平执字第1177号执行案评估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按分配方案分得155969.43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汝海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召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