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林凤贤与米岁尚、杜川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凤贤;米岁尚;杜川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林凤贤,灞桥区新合街办陶家村村民5组。被告米岁尚,灞桥区新合街办陶家村村民5组。被告杜川娥,职住同米岁尚,系米岁尚之妻。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贤诉被告米岁尚、杜川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凤贤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凤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