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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林凤贤与米岁尚、杜川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凤贤;米岁尚;杜川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林凤贤,灞桥区新合街办陶家村村民5组。被告米岁尚,灞桥区新合街办陶家村村民5组。被告杜川娥,职住同米岁尚,系米岁尚之妻。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贤诉被告米岁尚、杜川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凤贤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凤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