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70号原告:王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