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刘某、卢绍居等与朱光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绍居,曾水花,卢某1,卢某2,朱光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2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卢绍居,男,194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曾水花,女,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卢某1,女,200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卢某2,男,201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卢某1、卢某2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是原告卢某1、卢某2的母亲。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鸿军,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辉,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朱光尚,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朱光声,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建设路1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卢绍居、曾水花、卢某1、卢某2诉被告朱光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卢绍居、曾水花、卢某1、卢某2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卢绍居、曾水花、卢某1、卢某2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卢绍居、曾水花、卢某1、卢某2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卢绍居、曾水花、卢某1、卢某2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汝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