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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东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粤××有限公司,余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庄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为二审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限。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广东粤××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被上诉人余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上诉人广东粤××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其为此提交了日期为”2009年3月20日”,内容为”通知于某某三日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一份及证明已张贴该通知的照片一张。该通知上被通知人为”于某某”,与本案被上诉人余某某姓名不符,且上诉人广东粤××有限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余某某已签收该通知,故本院对上诉人广东粤××有限公司关于其已通过张贴通知的方式通知被上诉人余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广东粤××有限公司还主张其曾多次电话及口头通知被上诉人余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遭到拒绝。被上诉人余某某对上诉人广东粤××有限公司关于其已多次电话及口头通知的主张不予确认,且上诉人广东粤××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广东粤××有限公司关于无须支付被上诉人余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广东粤××有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余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数额核算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广东粤××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梁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