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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蕊与陕西省万安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蕊,陕西省万安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刘蕊,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新城区火电新村*号楼**号。被执行人陕西省万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法定代表人杜天峰,总经理。关于刘蕊与陕西省万安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211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2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